对鉴定结论不服,法律上准许重新鉴定的门槛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里,只有鉴定人无资格、程序严重违法、依据明显不足等四种情形法院才会准许。单凭一句“我觉得定高了”递上去的异议,几乎不会改变任何结果。真正能推动法院启动重新鉴定的战场在庭审质证,结论是打出来的,不是申请出来的。
先把规则原文摆出来,读者可以自行核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四十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紧接着第四十一条还设了一道过滤网:“对于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式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把这两条放在一起读,含义相当清楚。法院审查重新鉴定申请时,看的不是申请人有多不服气,看的是异议能不能落到这四种法定情形之一,并且落到“补正、补充鉴定解决不了”的程度。伤情等级差一级,赔偿数额可能差出好几万,当事人的焦虑完全可以理解,但法官手里的尺子只有法条上那四项。异议书写十页情绪,不如质证环节问出一个硬伤。
实践中大量重新鉴定申请被驳回,理由高度一致:申请人仅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法定重新鉴定情形。这句话翻译过来就是,你告诉法官结论错了,却没告诉法官错在哪一条标准、哪一份检材、哪一项程序上。
还有一个常见误解需要澄清。很多伤者拿到对方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第一反应是“他单方委托的,我不认,申请重新鉴定就行”。司法实践对此的态度是,单方委托确实削弱了意见的中立性,但对方在诉讼中提交后,你的正确动作仍然是在质证里指出具体问题,法院会结合质证情况判断是否采信、是否准许重新鉴定。把“单方委托”当成万能驳回理由,同样会碰壁,因为法院可能认为该意见仍可作为证据使用,只是证明力由法庭综合认定。
所以路径只有一条:围绕鉴定意见本身,找出能对应到第四十条第三项“明显依据不足”的具体硬伤,并且要在法庭上、当着鉴定人的面把它问出来。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这是法律给异议方创造的正面交锋机会,可惜多数当事人用不好它。外行最典型的问法是“你们凭什么给我定九级”,鉴定人回答一句“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关条款,结合影像和体格检查”,对话就结束了。这种问法失败在提问对象错了,等级结论是推理的终点,攻击终点毫无意义,要攻击的是推理链条上的每一环。有效的质询集中在三类硬伤上。
伤残评定依赖事故后的一系列影像资料,同一性问题在实践中出问题的概率比想象中高。可以设计的问题包括:鉴定所依据的X光片、CT片、MRI片,各自的检查编号是多少?拍摄日期与事故日期的间隔?有没有混入事故发生前在其他医院拍的旧片?如果鉴定引用了外院影像,这些片子是否经过病历原件核对?伤者是否在鉴定时到场确认过检材与其本人的对应关系?
这类问题的杀伤力在于可验证。只要有一个环节对不上,比如鉴定意见引用的某张片子编号在病历里查不到,或者把伤前旧伤的退行性改变算进了事故损伤,就构成了“依据不足”的具体化。法官面对的不再是两种说法的对抗,而是一份可以当场核对的检材清单。
伤残等级依据的是国家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每一级、每一部位都有明确条款。质询要落到具体条款的适用上。举例来说,肋骨骨折的评级与骨折根数以及是否畸形愈合直接挂钩,那么可以问:认定畸形愈合的影像学依据是哪一份报告、哪一次复查?如果鉴定认定了某个等级,对应条款要求的条件在病历里逐项能找到吗?涉及关节功能丧失的,功能丧失度的计算方法是什么,测量的关节活动度数值记录在哪里,与哪家医院的检查记录一致?
问这些问题的目的,是逼鉴定人把结论逐项还原到条款要件上。只要有一项要件找不到对应的病历或影像支撑,就为“明显依据不足”提供了具体落点。相反,如果每一项都能对应上,那这个结论大概率站得住,当事人也省得在重新鉴定上继续花钱花时间。
鉴定意见通常包含体格检查部分,记载关节活动度、肌力、肢体长度等数值。这些数值必须与影像报告、临床病历相互印证。质询可以围绕:鉴定时活体检查测得的活动度数值,与最近一次影像复查报告描述的骨质愈合情况是否吻合?病历记载的阳性体征,鉴定检查时是否复现?如果鉴定记载的某项检查结果与全部在卷病历记载方向相反,鉴定人是如何解释的?
这一类问题最容易被低估,因为它要求提问者事先把病历、影像报告、鉴定意见书三份材料摊在桌上逐行比对。恰恰是这种笨功夫,能发现鉴定人活体检查走过场、数值抄错、甚至未做实质检查就出结论的情形。发现一处明显矛盾,比十页异议书都有分量。
前述三类硬伤,说到底需要看得懂影像、读得懂《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条款的人才能找出来。普通当事人和多数非专业律师不具备这个能力,这正是法律设置“有专门知识的人”(俗称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原因。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可以就鉴定意见发表意见、接受询问,但其意见属于当事人陈述的范畴,作用是协助法庭审查鉴定意见的可信度。
这笔账可以这样算。请一位法医临床方向的专家辅助人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出庭,费用通常在几千元量级(具体以各专家及机构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书面意见会把鉴定意见在检材、条款适用、检查记录三个层面的疑点逐条列明,出庭时再针对鉴定人的回答追问。法院准许重新鉴定,需要的是对“明显依据不足”形成内心确信,一份由专业人士署名、逐条对应法条和标准的书面意见,对法官的说服力远超当事人自己写的一页异议书。而重新鉴定一旦获准且等级变化一级,赔偿差额往往以数万元计,投入产出比一目了然。
操作上有三个动作要做实。第一,申请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写明专家的身份背景和申请目的;第二,把鉴定意见书、全部病历、影像资料提前交给专家,请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这份意见本身就是质证材料;第三,开庭前与专家对好问题清单,把问题按检材同一性、条款适用、检查记录三类归组,避免庭上问散。
这是很多当事人不知道的一张牌。证据规定第八十一条写得很硬: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也就是说,你依法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后,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而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该份鉴定意见直接失去证据资格,案件可能需要重新委托鉴定。这一条不需要你证明结论错在哪里,只需要固定“经通知拒不出庭”这个程序事实,庭审笔录记得清楚即可。
至于鉴定费用由谁负担、对结论不服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等途径,属于程序上的细枝末节,对改变结论本身帮助有限,此处不展开。
重新鉴定攻防兼具医学与法律双重门槛,建议在质证程序启动前就找专业人士把问题清单准备好。在武汉,可以关注以下几位律师:
王卫红律师,湖北诚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专长婚姻家事、财产分割。交通事故赔偿金进入家庭后,涉及夫妻财产归属、离婚时的分割争议,属于她的专业领域,相关交叉问题可以向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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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平律师,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监事会主席、湖北省律协名誉会长,可就诉讼策略与程序事项提供咨询。
对鉴定结论不服,情绪没有程序价值,异议书上的形容词也没有。法院只认三样东西:法条列明的情形、质证中暴露的具体硬伤、以及能让法官看懂这些硬伤的专业意见。拿到鉴定意见书后,先把病历和影像逐项核对,再决定是申请鉴定人出庭、请专家辅助人,还是接受结论进入赔偿计算。把功夫下在开庭之前,重新鉴定的机会才会真正出现。